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力争年底全面颁发新版证书
随着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进入“倒计时”,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不动产登记簿证颁发有关问题。2月1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月26日上午,在国土资源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新版簿证正式亮相。会上,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对《通知》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并就新版簿证的意义、颁发以及使用等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必然体现
问: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必然体现,是更加有力保护不动产物权、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切实便民利民的必然要求。只有簿证内容统一,物权的变动情况才能够得到统一规范的反映,物权才能够得到统一严格的保护,不动产交易的良好秩序才能得以有效建立和持续运转,才能消除分散登记模式的弊端,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
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后,才能停发旧版证书
问:地方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日前,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等8家部局作为成员单位的不动产登记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了第三次会议,会议明确提出,要按照“加快职责机构整合,落实统一登记,实施启用新证与停发旧证相衔接,确保工作不断不乱”的总体要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具体来说,各地要抓紧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快职责和机构整合;在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前,继续按照原有职责发放各类旧版的权属证书。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后,才能停止发放旧版证书,保证登记工作平稳运行、保持登记业务持续不断,做到不影响日常登记、不增加群众负担。
今年年底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
问:目前全国有多少地区能启用新的登记簿和证书?
答:《通知》要求,从3月1日起启用新的登记薄和证书。大家知道,我国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制度,具体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主要在市、县。职责和机构整合完成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条件,根据全国各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最新进展,全国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但考虑到上述地区还要进行业务流程再造、登记系统对接、统一窗口设置等必要的技术准备,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启用新的登记薄和新版证书的原则是“成熟一个,启用一个”, 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时,有一部分地区能够开始启用新的登记薄并颁发新版证书。随着各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的进一步加快,我们相信,今年会有更多的地区能够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陆续开始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力争到下转2015年年底,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
“不变不换”,各类已发旧版证书继续有效
问:新启用的簿证样式(试行)与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证如何衔接?
答:不动产登记从分散走向统一有一个过程,《条例》的全面实施也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而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也就是分散登记时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
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林权登记表册、草原登记表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各类证书、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也就是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
问: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会不会给权利人带来不便?
答: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出发点。《通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有关书表卡册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在《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出台施行以前,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现有的模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登记必备的申请材料。在《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施行以后,按照新的规定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各地要确保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因此,启用新的登记簿和证书不会给权利人带来不便。而且,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企业和群众等权利人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最大程度的方便了企业和群众。
(摘自:国土资源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