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上高速被追尾自担两成损失

20.10.2015  18:31

  在实习期间独自开车上高速被追尾,原本以为对方全责会全额赔付,没想到法院最终判定,实习司机小宋需要自担20%的责任。

  2015年5月3日,刚刚取得驾照的小宋驾驶小轿车行驶在六环路外环,突然被后方小姚驾驶的机动车追尾。经交通队现场认定,司机小姚负全部责任。这次事故造成小宋修车、误工、交通等各项损失8000余元。因为小姚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小宋起诉到通州法院要求小姚和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宋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没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可以适度减轻小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小姚和保险公司承担80%责任,赔偿小宋各项损失6200余元。

  主审法官表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对事故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的确认,并非确定事故赔偿责任。因为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害,应按照侵权责任法认定赔偿责任。根据该法,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小宋自己承担20%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 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