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躁狂”男子购700万房产 称当时犯病要求解除合同
11.11.2015 20:5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1月,郑先生与赵女士经中介公司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郑先生以705万的价格购买赵女士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某小区一套300余平米的房产。签订合同当日,郑先生给付赵女士购房定金20万元。同日,郑先生还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郑先生应支付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5万余元。此后,郑先生虽配合赵女士办理了网签手续,但未再进一步履行其与赵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亦未按照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
首先向郑先生发难的是中介公司。2015年6月,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郑先生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郑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15万余元。看似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却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剧情大逆转。庭审中,郑先生的妻子徐女士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徐女士提出,郑先生自2007年底即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精神疾病,病情多次反复,一直需要服用药物控制病情。签订合同时郑先生处于发病期,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郑先生亦称自2012年11月起开始认为自己有上亿身家,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冲动消费,购买奢侈手机、奔驰车,并雇佣多位司机。签订合同时,自己确为病情发作时期。徐女士并向法院申请对郑先生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时以及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2015年7月,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认定郑先生的情况符合双相情感障碍,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时处于躁狂状态,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但因双相情感障碍的病情具有波动性,因此无法对郑先生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见此情形,中介公司无奈撤回了对郑先生的起诉。
随后,郑先生于2015年8月将赵女士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并要求赵女士退还购房定金20万元。面对郑先生的起诉,赵女士甚感委屈。赵女士表示签订合同时从郑先生的言谈举止中未看出有任何异常,在与郑先生的沟通过程中,赵女士甚至异常佩服郑先生的经济头脑。尤其是通州区被确定为首都行政副中心后,房价不断上涨,更加验证了郑先生的明智选择。
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赵女士表示无法接受,更无法理解鉴定机构是如何确定一个人在过去某个时刻的精神状态。虽然房价上涨,但赵女士表示此前自己也为房屋的交易付出了相应的成本,尤其是筹钱提前解除房屋抵押,房价的上涨幅度并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因此,赵女士坚决不同意郑先生的诉讼请求。见此情形,郑先生只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对其在与赵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考虑到《房屋买卖合同》与《居间服务合同》系同日签订,且当前通州区房价确有上涨,法官还是坚持给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就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鉴定程序、鉴定费用的负担等问题一一向双方释明。
最终,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郑先生与赵女士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赵女士退还郑先生购房定金12.5万元并当庭履行清。随后,郑先生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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