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取消中收一款小麦秸秆籽粒联收机补贴资格

24.10.2014  10:49

新疆取消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4LZJ-3型自走式小麦秸秆籽粒联合收获机农机补贴资格的通报

 

新农机办字〔2014〕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根据农民群体投诉,反映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4LZJ-3型自走式小麦秸秆籽粒联合收获机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自治区农机局成立专项工作组对农民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违反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

新疆中收生产的4LZJ-3型自走式小麦秸秆籽粒联合收获机于2012年11月通过推广鉴定进入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为2013年购置补贴产品。2014年中收公司对该机型做了改进,经自治区农机试验鉴定站核测,2014年改动后的机型在外形尺寸、割台宽度、脱粒滚筒尺寸、驱动轮轮距等主要参数上的变化幅度均超出了推广鉴定信息变更有关审查规定允许的范围,与经过推广鉴定进入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为不同型号规格的机型。按照农机试验鉴定有关规定,对机具结构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申请重新鉴定,但新疆中收公司未向自治区农机试验鉴定站申请重新鉴定,仍旧按补贴产品销售,其做法属套牌销售补贴产品违规行为。

二、产品质量问题

根据农民投诉情况,自治区农机局先后派出两个工作组前往库车、阿图什等县(市)对农民反映的4LZJ-3型联合收获机质量问题和用户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通过现场调查核实,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2014年通过改进后生产的4LZJ-3型联合收获机主要工作部件存在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的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收割机在作业过程中普遍出现断轴、发动机无机罩导致作物秸秆因发动机高温起火等质量故障和安全隐患,给购机农民的正常农机作业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三、处理意见

为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违规经营行为,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农机局研究,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自即日起,取消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4LZJ-3型自走式小麦秸秆籽粒联合收获机2014年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资格并在自治区范围内取消该型号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2014年销售的所有该型号收割机均不得享受补贴,并及时告知广大农民群众和补贴机具经销企业。

(二)各有关县(市)农机部门要对2014年以原4LZJ-3型收割机名义销售的所有该型号收割机的补贴购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已经结算补贴资金的,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要积极配合有关县(市)农机部门,负责予以追缴退回;对尚未结算补贴资金的,要立即停止补贴资金兑付相关工作,已在补贴信息系统中录入的全部信息,要予以退回和作废。

(三)针对农民群体投诉问题,责成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妥善处理解决,并对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机具质量、违规经营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于2014年12月30日前向自治区农机局报送整改结果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做出进一步处理决定。

请各级农机部门接此通知后,及时向辖区内农机生产及补贴机具经销企业通报,宣传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农机企业引以为戒,严格遵纪守法经营。同时,各有关县(市)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补贴机具核实工作,杜绝此类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依法维护补贴机具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障购机农民和诚信经营企业合法权益。

新疆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