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陈晨晨:“一带一路”下的中国:区域经济治理的探路者
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五次提及“一带一路”,词频不低于2017年中国经济工作的主线“深化供给侧改革”。报告还特别提及高质量办好2017年5月的“一带一路”合作高峰论坛。可以预见,关于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讨论,尤其是中国借“一带一路”在区域乃至全球经济治理中担当何种角色、以何种方式处理与既有区域秩序与国际制度的关系,将持续成为今年的国际舆论热点。
自2013年底中国正式向世界提出“一带一路”概念,并随即高效筹建亚投行以来,地区经贸架构会因“一带一路”产生何种变化、中国在此过程中的角色是什么,部分国家对此有些疑虑。国内对此问题也有讨论,但当前有一项基本共识,即“一带一路”的规则化、制度化程序相对较低,“挑战现有区域制度与国际体系”目前实际上还无从谈起。
理由很简单。学界通常认为,衡量任何一项合作倡议或合作框架的机制化程度有三项标准。第一,倡议发起的正式化,如是否由各国政府正式陈述、公开批准。第二,稳定化,如是否有永久办公室或稳定的行政设施。第三,授权化,如是否授权第三方执行规则、解决争端。
以这三项标准衡量,当前“一带一路”的低制度化一目了然。首先,合作通常由中方领导人出访或在国际会议场合以建议方式提出,并无正式、统一的官方合作机制。第二,尚无永久办公室,或稳定的机制安排。第三,在执行与争端处理方面,目前并没有明确指导原则阐明各方权力义务、利益如何分配。在争端处理方面,仍倾向于以私下谈判方式、而非通过稳定机制来解决。
可以说,如果我们将“一带一路”看作一种新型区域合作安排,迄今为止其贡献并不在区域经济与贸易的制度化、规则化建设方面。“一带一路”代表的更多是一种灵活的“政策治理”模式,强调的是在重新审视地区经济发展潜力的现实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地区既有正式与非正式机制与协定,努力为之提供新动力。
长期来看,区域经济合作的可持续程度需要制度化作保障。但我们不能高估地区国家的现实状况。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规则的认同度还不均衡,就规则先行谈判的成本较大。另一方面,这一地区已经有较多合作机制,包括上合、亚太经合组织、东盟10+1等,对中国而言,简单新建又一项合作机制毫无意义,因为整合既有规则和机制已经难度很大。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以案例积累来探索路径的试验哲学仍在持续。就“一带一路”而言,为使沿线国家真正投入主要资源,让合作项目尽快启动,中国采取了十分灵活的合作方式,包括正式与非正式机制,双边与多边机制,这已成为一种效率优势。尤其由于“一带一路”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并且沿线国家在基建融资上存在巨大缺口,目前合作动力得到实质性调动。
中国须借“一带一路”证明,中国国内的“发展与稳定”的良性互动可以复制。试想,如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直危机重重,社会动荡,“一带一路”以刺激经济来释放区域活力,建立命运共同体的愿景自然没有说服力。但如果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不断积累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良性互动的成功经验,历史的大势无疑会站在中国这一边。
欧美既有的基于规则的成熟合作模式无法照搬到亚洲。长期来看,中国应与相关国家一道,在地区经济治理过程中学习创造性的规则整合方式,并逐步在此基础上形成凝聚最大公约数的规则制定方式。例如,如何将亚投行等新型机构融入到国际与地区发展议程中,如何加强跨境协作与监管,如何将各国投资规则与市场规则结合起来,形成契合各方利益的最优标准。
总体而言,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正在推动区域经济治理由市场自由至上,向更加开放与平等的方向演进。但这需以稳定的政策为支撑,而非中国单方提议。地区经济治理需要适合地区现实并与时俱进的规则作保障,这一过程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需要实实在在的探索,对中国而言,这也是向地区经济合作的规则治理贡献智慧的契机。
(作者陈晨晨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宏观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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