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通报汽车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

16.03.2017  01:02
  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因遭遇“消费陷阱”,与汽车经营者间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3月14日,北京一中院召开“汽车消费类案件情况暨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总结近三年来该院审理汽车消费类纠纷案件的突出问题,并围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作出提示。

  据统计,2014年至2017年2月,北京一中院受理汽车消费类纠纷案件51件。其中,2014年、2015年、2016年受理相关案件数量为别为9件、15件、19件。2017年以来,截至2月24日,该院受理相关案件数量已达8件。显而易见,汽车消费类案件呈逐年增长之势。北京一中院民四庭作为涉消费者买卖合同专业审判庭,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梳理总结近年来受理的此类纠纷案件常见类型,分析在汽车消费中消费者权益易受损害的原因、表现及目前的维权障碍。

  据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介绍,汽车消费纠纷案件类型及表现分为:一、涉欺诈类,表现为经营者故意向消费者隐瞒汽车真实情况或虚构事实,消费者据此要求经营者三倍赔偿购车款;二、涉定金类,表现为消费者在汽车交易过程中需先向经营者交纳定金,由于经营者没有依约提供车辆、延迟交车期限或消费者未能在所交款项的性质上与经营者达成一致,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双倍返还定金;三、涉费用类,表现为消费者以经营者收取了不合理费用为由,要求返还相关费用。此外,一些汽车消费领域的经营者不规范销售、不履行承诺、捆绑销售等行为也是导致汽车消费纠纷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

  张庭长在谈及汽车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的原因时表示,普通消费者缺乏有关汽车的知识和购买经验,难以自己作出正确判断;个别汽车经营者服务品质有待提升,在卖车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尽到详实、充分的说明义务,消费者对合同条款有争议;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明显,汽车经营者掌握行情,而消费者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较少,加上希望省钱又省心的消费心理,容易受到经营方销售人员影响。另外,通过梳理汽车消费纠纷案件,张庭长还发现,消费者往往出于举证难度大、诉讼维权成本高、保存证据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维权存在障碍。

  随后,北京一中院民四庭法官邵普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就审理汽车消费纠纷案件中车辆瑕疵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经营者隐瞒维修项目是否构成欺诈等争议焦点进行解读。

  最后,该院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围绕汽车买卖从消费者购车前到经营者交车后这一全过程,向消费者提出七点建议:一、购车前要做好相关准备,事先了解预购车辆的相关信息;二、理性选择经销商,莫以价格低廉作为唯一选定依据;三、认真对待合同条款,尤其注意其中涉及经销商免除自身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发现异议及时沟通协商;四、留意收费项目,问清每笔费用的去向与用途,同时注意保存相关单据;五、关注提车时的车辆状况,按照交车清单查验车辆信息,保证相关单证齐全后再填写确认单;六、注意保留证据,对存在瑕疵的车辆,要明确瑕疵的具体部件和部位,并注意保留文字、图片或语音证据;七、合理选择纠纷解决途径和解决方式,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应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工商投诉或诉讼等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忌冲动。 责任编辑:梅玉兰
习近平致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
值此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举办之际,法院网
习近平会见李家超
国家主席习近平30日下午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新当选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