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公民代打官司 付费吗?
本报讯(通讯员刘婷 黄占山)尹女士与原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找到了有维权经验的刘先生,并与刘先生签订了维权协议,委托其帮助自己打赢劳动争议案件。官司打完了尹女士却提出因为刘先生不是律师而拒绝支付代理费。刘先生这忙是“白帮了”?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 “公民代理”受托人主张代理费的案件。
刘先生起诉称,其与尹女士签订了维权协议,由刘先生为其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策划、咨询,帮助其打赢劳动争议案件。约定尹女士支付相应维权费用,标准为执行到手金额的35%。
通过刘先生的努力,案子经历一审、二审,最后尹女士与原单位和解并领取案款4万元。但尹女士拿到钱后,仅同意向刘先生支付3000元。故刘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尹女士支付维权费用1.2万余元。
一审中,尹女士辩称: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公民代理应该是无偿代理,不能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如果收取费用则双方所签协议为无效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先生受托完成的事务具有特殊性,根据司法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精神,公民个人不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出庭的委托手续合法有效,自己付出了诚实劳动,应该取得合法所得并受到法律保护。刘先生在诉讼过程中一直以律师身份出现,尹女士在二审过程中才知道,刘先生并没有代理资格,故其不同意刘先生的请求。
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精神,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考虑到刘先生确实履行了维权协议约定的义务,付出了劳务,产生了一定的实际支出,尹女士亦从刘先生的代理行为中实际获得了法律服务,应当支付刘先生完成代理事项所需的必要费用。最终,二审法院酌定尹女士给付刘先生5000元。J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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