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联合会签《关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工作细则》

01.04.2015  11:27

    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确保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平谷院与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等四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工作细则》,就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的条件、启动的程序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了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刑事速裁程序主要针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可依法适用速裁程序。

  二是明确了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条件。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实施没有异议;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的四类案件可依法适用速裁程序。

  三是明确了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主体。公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案件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人民检察院认为速裁案件可能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八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

  四是明确了刑事速裁程序的简化程序。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送达、通知、公告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一般应当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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