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检察院首次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并收实效
落实国家司法救助 履行检察公益责任
2015年10月,北京市石景山检察院公诉一处曹丽薇检察官接到一起故意伤害案,40多岁的芦大姐因琐事被邻居王某打伤,致一条腿骨折。然而,由于王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无故失踪,芦大姐近五千元的医疗费一时无法获得赔偿。芦大姐是来京务工人员,之前靠在建筑工地干零工为生,老家还有父母和孩子需要供养,失去劳动能力后全家生活陷入困境,连住房都成了问题。
芦大姐的个人家庭困境本与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无关,但曹丽薇检察官了解到她的家境后,想起了今年初石景山检察院刚刚制定出台的《保障案件当事人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权利加强告知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权利义务告知工作从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受理之后提前到案件受理之前,即在石景山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以及法院一审生效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公诉部门将符合告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信息书面告知控申部门后,控申部门在四日内与案件当事人联系,主动开展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告知工作的前置避免了案件当事人因对法律规定缺乏了解而不正确行驶诉讼权利的情况发生,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更全面充分的保障。
于是,曹丽薇一方面告知芦大姐有向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请救助的权利,另一方面及时将案件情况向石景山检察院控申处进行通报。
根据芦大姐申请,石景山检察院控申处承办人亲自前往其暂住地实地调查,掌握了申请人的伤情及医疗费用、居住条件等真实情况,并获取了相关照片等证据。
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石景山检察院集体讨论,认为芦大姐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导致轻伤,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未能到案,刑事被害人目前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芦大姐符合检察机关实施司法救助的情形。
从接收申请到发放救助金,石景山检察院仅用了二周的时间,便将五千元救助金发到了芦大姐的手中。
石景山检察院控申处处长秘玲表示,适当的救助金既解决了申请救助人在生活上面临的急迫困难,又确保了有限的救助资金得到最有效利用,实现了重点救助的目的。同时,此次能够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并取得实效也得益于石景山检察院建立的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了充分告知、流程衔接的良好效果。
芦大姐亦表示,此次救助解决了自己生活上的燃眉之急,感受到了检察机关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情味,并相信自己的案件定能够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