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4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方便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权利,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事项,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接谈控告人、申诉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受理、立案、办理、释法说理、息诉化解、答复反馈、回访等工作中需要接谈控告人、申诉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接谈。
第三条 远程视频接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便民、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远程视频接访的一端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视频接访室,相对端是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视频接访室。
第五条 控告人、申诉人可以向居住地或者原办案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预约申请,申请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同时应当提供控告申诉书、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
基层人民检察院不具备远程视频接访条件,或者控告人、申诉人认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预约申请更为适宜的,控告人、申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预约申请。
第六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收到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
对于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事项,应当在收到预约申请后二个工作日以内,将预约申请以及控告申诉材料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
对于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事项,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表达诉求。控告人、申诉人坚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表达诉求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与案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进行联合接访。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以及控告申诉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同意接受预约申请的,应当确定远程视频接访时间、接访部门以及接访工作人员,在二个工作日以内通知该人民检察院。需要联合接访的,应当同时通知参加联合接访的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受预约申请后,接收预约申请的相对端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将具体接谈时间、地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视频接访室规章制度等事项告知预约申请人。
第九条 控告人、申诉人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到相对端人民检察院参加远程视频接访。多名控告人、申诉人反映同一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远程视频接访,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