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电梯门不警示致幼童坠亡
04.03.2015 07:38
本文来源: 京报网
京报网讯(记者 刘可)杨某在搬运物品时将电梯门损坏,但未放置警示标志也未通知物业便自行离开,结果造成一名儿童从损坏的电梯门处坠落身亡。近日,杨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平谷法院受审。
去年10月21日早晨8时许,住平谷一小区的杨某利用电梯搬运物品。为了行事方便他用一块瓷砖挡住电梯门阻挡关闭,导致电梯门夹住瓷砖上行并撞上5层电梯门楣,而电梯轿厢径自上行停至6层。5层电梯门右侧门损坏,可自由开合。据检方介绍,杨某未采取相关措施而离开现场。9时30分许,5层的一个不到两周岁的男童准备和老人一起下楼。出门后老人没拉住男童,电梯门一开男童就跑进去了,却一脚踩空掉进了梯井里,从5层直接坠到地下3层身亡。对于为何没有设置警示牌,杨某表示,自己当时害怕,只想能少赔点儿。事发后,杨某在家属配合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
检方认为,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危及的是公共安全。杨某的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应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杨某的律师则表示,电梯属特种设备,不是社会一般人群所熟知掌握的,杨某没有接受过相关方面的宣传教育,限制了其在事故发生时的主观预见能力。物业公司对电梯负有使用管理的义务,电梯发生故障到发生事故长达40分钟,监控室的人都没有及时发现并抢修,存在一定的过失。杨某也反复强调:“我当时真的不是故意的。”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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