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起纠纷 诉求退还保证金

28.11.2014  17:46
  原告张女士购买轿车由被告某担保公司担保,期限届满后,张女士付清了全部贷款,但是担保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保证金。因此,张女士将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GPS款项和保证金共计9278元。

  原告张女士起诉称,被告担保公司为张女士购买轿车担保。张女士交担保费8500元、GPS费2860元和贷款担保金6418元,贷款金额为167000元。贷款期限满,张女士付清了全部贷款。张女士要求退还保证金时,才知道担保公司没有安装GPS。张女士多次与担保公司交涉,担保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保证金和GPS费。因此,张女士请求判令被告返还GPS款项2860元并返还两个月贷款保证金6418元。

  庭上,被告担保公司辩称,2009年3月原告因购车需要由被告进行担保向银行贷款,与银行签订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原告在贷款期间存在还款违约情况,有逾期1天、有逾期18天、有逾期30天、有逾期45天、有逾期5天的情况;原告有汽车保险违约情况,而原告未委托我方办理保险,也没有上约定的险种,也未将贷款银行指定为第一受益人。合同为有效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当时安装时给原告说明了GPS费用不退。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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