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召开法律专家工作组会议讨论《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稿)》

24.09.2014  13:25

  北京人大网讯 9月18日下午,市政府法制办召开法律专家工作组会议,重点就《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稿)》生态清洁小流域设施管护、水影响评价、土石方权属界定等问题听取了法律专家的意见。

  一、关于生态清洁小流域设施管护。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第一,政府在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上投资建设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设施,虽然没有征地,但按照土地及其地上物所有权可以分离、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工程设施可以单独成立所有权,属于国有。这些工程设施是公共设施,其管护不存在所有权转移。第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义务接受小流域建设。水土保持是公共利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服从小流域建设,从法理上讲是土地权利人权利的必要限制,是一种社会负担,而且其能够从小流域建设中受益。第三,政府可通过与农民签订管护合同,落实工程设施管护责任。从法律性质上说,管护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是公务委托。第四,政府应当支付管护费用。农民承担管护任务是承担特别负担、特别义务,需要支付特别对价。管护费用是公务委托行政合同的对价。水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人员进行管护。第五,“管护”是公私共同管护。政府虽然委托了日常管护,但是监管等其他行政责任无法委托“移转”。第六,注重民事责任。如养殖虹鳟鱼污染下游水体,应当按照“谁加害、谁担责”原则追究民事责任。小流域管护机制应当与新修订的环保法衔接,更多动员公众特别是受害者参与。另有专家提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不征地、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归村集体所有。小流域建设应实行申报制。

  二、关于水影响评价。专家普遍认为,将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三个行政许可合并统称“水影响评价”,应当是程序合并,而不是实质合并,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增减。事实上,即使法规不规定水影响评价,也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便民高效的规定办理。当然,法规固化这种做法值得肯定:第一,没有取消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第二,放松了行政管制;第三,方便了行政相对人,符合便民原则;第四,不损害公共利益;第五,行政许可法没有禁止。但是,需要注意:第一,不能单纯为了便利,削弱审批;第二,合并程序应当同时授权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并及时公布。第三,行政许可名称不能变,不能新设行政许可。

  三、关于土石方权属及其利用。专家认为,第一,土地包含地上、地表、地下三部分。土石方的权属,原则上应是谁所有谁享有。地表土的权属、生产建设单位的土石方使用责任可以通过土地出让合同进行约定。第二,土石方管理虽然涉及建设部门,但更多是国土和城管部门的职责。只有造成水土流失,才归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调整。一般情况下,应由国土部门管理。第三,研究土石方综合利用机制。政府规划指定消纳场所或者委托机构进行处理,需要有一个成本估算。核心问题是政府能否承担相关成本。

  此外,专家们还对其他条款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法规处 卢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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