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7]1880号

28.11.2017  07:58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各重点用能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要求,为开展好本市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范围

  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本市指定的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纳入“百千万”行动,具体名单详见《关于公布2016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16〕868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百家”(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千家”(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至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分别确定。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将本地区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含)至50万吨(不含)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万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同时,充分考虑《通知》中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破产、兼并、改组改制等情况导致关停并转的实际,综合确定本地区纳入“万家”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二、关于目标分解和评价考核

  (一)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分解

  我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纳入“百家”和“千家”的重点用能单位分解并下达“十三五”及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以下简称“双控”目标),并对外公布“千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双控”目标。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对纳入“万家”的重点用能单位分解并下达“十三五”及年度“双控”目标,并对外公布“万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双控”目标。

  (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每年7月底前,我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完成“百家”和“千家”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的“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千家”重点用能单位考核结果对外公布。

  每年6月底前,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完成本地区“万家”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的“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我委。同时,将“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考核结果对外公布。

  我委将各区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情况纳入各区年度节能减碳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分别将“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并对未完成“双控”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

  三、切实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一)落实节能管理措施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促重点用能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开展能源审计,开展能效达标对标活动,推动能耗在线监测,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等。

  (二)加强节能监督检查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市区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和本市地方限额标准,未按要求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等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纳入企业的社会信用记录系统。

  (三)加强节能能力建设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节能管理、节能监察与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对各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及重点用能单位等相关人员加强培训,提升节能工作水平。

  (四)强化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结合“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的宣传载体,积极宣传纳入“百千万”的重点用能单位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曝光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强度控制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四、其他事项

  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于2017年11月30 日前,将拟纳入“万家”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报送我委。《通知》中涉及的重点用能单位如存在关停并转等情况,各区发展改革部门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原因后可不纳入“万家”名单。

  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万家”重点用能单位“十三五”和2017年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报送我委。我委审核同意后,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对外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

  (联系人:资环处 蒋海峰; 联系电话:6641558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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