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执部门同步开展调解保全工作 促5亿标的案高效调解

22.09.2017  07:54
  在某工程公司诉某投资公司、李某等七被告两起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二中院案件承办庭民三庭与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密切配合,同步开展调解与保全工作,以保全促调解,以调解促执行,高效促成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避免被告名下巨额股票因诉讼保全贬值。

  2017年年初,工程公司和投资公司签署两份《合作协议》约定,投资公司将某项目工程发包给工程公司,工程总价款35亿余元。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投资公司支付了5亿元项目保证金,并实施了部分工程。后双方因故协商解除合同并约定,投资公司向工程公司退还5亿元项目保证金并支付5000万元工程款。因投资公司未能及时付款,工程公司将投资公司及保证人李某等七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尚欠的4.5亿元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有费。同时,工程公司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二中院民三庭收案后,合议庭根据当事人签署的《解约协议》等证据,针对案件实体争议小、被告人数多、诉讼金额大、难点在于程序和执行等实际,着力将庭前调解和诉讼保全确定为工作重点。于是,合议庭决定依法裁定保全,力防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和财产转移带来的程序拖延和执行难。

  该院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民三庭移送的保全裁定后,当即研究案情,核实财产线索,并迅速指派执行人员前往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实施财产保全。而与此同时,被告李某向二中院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并据此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8月29日上午10点,投资公司向二中院反映,公司名下的上市公司巨额股票被保全,上市公司次日公告该事项将导致股价大幅下跌,紧急请求二中院安排原、被告双方协商,争取在诉讼中达成调解,解除保全措施。

  “如无法在次日解除股票保全,被告财产将严重减少,原告的债权也更难实现,双方调解也就失去基础”,为此,民三庭与执行部门把握时机、密切配合,调解和执行工作同步开展。民三庭承办法官立刻召集各方当事人于上午11点赶赴法院接受询问,将解决级别管辖异议和促成调解作为工作重点,向双方说明股票贬值对各自权益的损害。同时,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则安排执行人员随时待命前往深圳办理解除保全手续。

  经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原告撤回对被告之一李某的起诉以化解管辖问题,并在法院主持下与其余6被告先后就保证金退款数额、时间、方式以及工程款等问题反复协商。经过5个小时的连续调解工作,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即按调解协议向原告转账2亿元,原告则提交解除保全申请。

  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当天下午5点收到民三庭赶制的解除保全裁定后,即刻通知执行人员飞往深圳,在次日上午10点办理完毕股票解除保全手续,避免了上市公司及股民权益受损,最大程度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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