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首次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走私案件

27.06.2017  16:58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6月27日上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响,刘某某走私象牙案一审落幕,这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两高三部去年颁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从宽制度办法》)审理刑事案件,庭审简洁有序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乘坐ET604次航班由赤道几内亚共和国马拉博出发,于2017年2月4日17时许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刘某某将16件疑似象牙制品用餐巾纸、保鲜膜、锡纸等包裹后放在行李箱的自制夹层内,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在过安检时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经检验和鉴定,上述疑似象牙制品均为亚洲象或非洲象象牙制品,净重8.82千克,价值人民币367 502.94元。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北京海关缉私局接受讯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物品已起获并收缴。

  去年底颁布实施的《从宽制度办法》第一条即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量本案,被告人刘某某自始至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而且自愿签署了具结书,符合该制度适用的条件,因此法院对其适用该制度并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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