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8]1314号

04.07.2018  18:06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管,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真实有效,依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8〕272号)要求,我委定于2018年6月至12月,对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方式

  由市节能监察大队采取现场监察的方式,对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进行抽查,并委托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核查。

  二、监察内容

  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三、监察要求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重点排放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认真配合做好现场监察等相关事宜。

  四、监察结果处理

  依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报告单位和第三方核查机构依规处理,将违规行为予以通报,并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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