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发布涉未成年案件通报会机制白皮书

10.12.2018  14:11
  石景山法院与区教委开展涉未成年案件通报会机制始于2008年。十年来,该院坚持每年向区教委进行案件通报,及时反映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现状,精心策划主题、选取典型案例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使法院与教育等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推动法治完善。12月7日上午,石景山法院召开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区教委涉未成年案件通报会机制白皮书》通报会,通报了石景山法院十年来审理的在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校园伤害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为未成年人保护“石景山模式”提供坚强理论保障。

  十年来,石景山法院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计294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250件,涉及未成年被告人数352名,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为44件;在校生犯罪案件共计51件,在校被告人数87名。从数量上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在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整体呈逐年下降态势,只有个别年份有所起伏。

  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为侵犯财产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主要集中在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分别占在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的26.44%、19.5%、18.4%、18.4%和11.5%;另有部分案件涉及放火罪、强奸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抢夺罪。

  通过总结十年来在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石景山法院认为呈现以下特点:在校未成年被告人以男性为主;在校未成年被告人以16岁至17岁的未成年人为主,尤其集中在17岁;大多数在校生案犯均无前科劣迹及不良记录;在校未成年人犯罪客观上呈现团伙化特征,涉及共同犯罪的占比82.35%;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绝大多数为互不相识的陌生人。

  石景山法院分析发现,在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成因有:未成年人主观上自控能力差,自尊心和虚荣心强,易受不劳而获思想的驱使,法治观念单薄;破裂的家庭、过于溺爱或严厉的教育方式、父母的不良恶习都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社会不健康文化的影响;学校不愿接受想重新接受教育的未成年犯;对学生法治教育力度不够;选任教师忽略对品德和教养的严格考量。

  2010年以来,石景山法院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未包含离婚纠纷中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的民事案件有1166件,其中涉及各类校园伤害的案件有73件,占比6.3%。从案件类型上看,案由主要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石景山法院总结所审理的案件发现,此类案件大多发生在小学校园,受害者多为8岁以下男孩。原因在于男孩相比较于女孩更易与同学打闹,更容易在踢足球、跑步等活动中受伤。由于孩子年龄小,自我保护能力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比较弱,所以很容易受到伤害。此外,学校存在以下问题: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应急管理机制缺失,未能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无法提前预防危险或向在校未成年人提供安全指导;组织外出活动时未尽妥善看管义务。

  十年来,石景山区未成年犯罪和在校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量整体均呈下降趋势。据了解,石景山法院通过总结历年通报会问题点和着力方向,与相关单位相继探索建立了“青春护航基地”“相伴青春观护站”“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以及“传统文化与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形成“一站一室一基地一中心”工作机制,持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格化工程,打造未成年司法保护“石景山模式”,扎实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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