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二审公开宣判“花椒直播”发布危险性视频被诉网络侵权案

28.11.2019  14:11

2019年11月22日,“花椒直播”(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视频直播平台,以下简称“密境和风公司”)发布危险性视频被诉网络侵权一案二审在北京四中院公开宣判。该案于2019年11月14日在北京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同意调解,法庭随后休庭。后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依法公开宣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何某三万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四中院在判决中指出,吴某的坠亡是一起悲剧,年轻生命的逝去对于吴某的家庭成员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法院对吴某的离去深表痛心,并对吴某的家庭成员致以诚挚的慰问。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关于争议焦点一,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某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四中院认为,本案中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现实存在,且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公共性的场所特征,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也应适用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实上,网络空间作为虚拟公共空间,其与现实物理公共空间还是存在着明显差异,能否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将有形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到无形网络空间,适用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尚存争议。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归责的情况下,不必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密境和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四中院结合吴某的坠亡与密境和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来认定,认为吴某所拍摄的视频内容大部分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极限运动,吴某并非专业运动员,自身亦未受过专业训练,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这种行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密境和风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对吴某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规制。但密境和风公司却未进行处理,因此其对吴某的坠亡存在过错。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密境和风公司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吴某的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但是被上诉人不仅对吴某的视频未进行处理,还在其坠亡的两个多月前,借助吴某的知名度为花椒平台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故上诉人对吴某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行为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北京密境公司能否依据自甘冒险规则减轻或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

  北京四中院认为,自甘冒险规则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自愿承担风险,在共同参加活动的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吴某从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一项具有普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对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风险的活动;况且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自甘冒险规则,北京密境公司亦非活动的参加者,故无法援引自甘冒险规则免除责任。对于北京密境公司主张吴某系自甘冒险行为,应当免除北京密境公司民事责任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吴某自愿进行该类高风险的活动,其对该类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因此吴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北京密境公司可以根据吴某的过错情节减轻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吴某的过错情节、北京密境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具体案情酌定密境和风公司应当承担的三万元损失数额,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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