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14.03.2019  20:30
  随着居民物质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的提高,居民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也越来越大。2019年3月14日,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北京西城法院前往德胜街道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报会,向消费者解读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消费者的求偿范围、线上购物模式下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去法院起诉维权的注意事项等。

  据西城法院诉调对接办副主任赵海法官介绍,近年来西城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由2016年的13件,2017年的81件到2018的220件。合同类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内容大致分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退款等违约责任;在经营者的销售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时,要求经营者承担已支付价款3倍的赔偿责任;在食品安全领域,当经营者“制假”、“知假售假”时,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价款10倍的赔偿责任三种情况。

         衣服面料与吊牌不符 商家支付三倍赔偿

  2018年,孙某从甲公司花3000元购买了的A知名品牌衣服1件,衣服面料标注为100%桑蚕丝。购买之后,孙某在穿着该衣服后发现材质不对,遂将衣服拿去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衣服面料成分为94%棉,6%氨纶,评定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孙某认为甲公司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商家支付三倍赔偿。甲公司否认曾经向孙某出售该件衣服的事实,并进一步主张即使向孙某出售了衣服,其所销售的衣服也是合格产品。孙某向法院提供了购物小票、甲公司销售单、商品实物、质量检测报告等作为证据。

  经法院审理,确认涉案商品面料纤维成分及含量与吊牌标示不符,甲公司构成虚假陈述。甲公司未向孙某如实告知涉案商品相关纤维含量,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于所销售的商品尽到充分的审核查验义务,构成欺诈,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孙某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违法添加不应添加原料 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

  李某在A超市购买了B品牌蔬菜泥10瓶,支付了人民币1000元。上述食品包装上加贴有标签,标示为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配料表中含有洋葱。李某认为根据《食品安全食品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明确规定原料中不应使用香辛料,但是洋葱是被纳入到《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和《天然香辛料分类》中的,上述食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A超市对所售的产品未尽到基本法定的审查义务,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退还价款并给予10倍赔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A超市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食品是从合法进货渠道购得并履行了严格查验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其应当知道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然销售。李某要求A超市退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上述诉讼请求。同时,为避免涉案商品再次流通,法院对涉案商品进行了收缴并销毁。

        电视购物不满意 消费者怒诉商家退货

  2018年10月7日,王某拨打A公司的客服电话订购一件尺码为M的甲品牌上衣,A公司通过快递送货上门。2018年10月10日,王某收到衣服后将价款9000元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送货人员,送货人员将A公司出具的发票给王某。送货人员离开后,王某仔细检查发现衣服的袖子有点短,所以当天就打电话给A公司要求退货,但是客服人员说不可以退货,可以更换尺码L。后送货人员用L号的衣服换走了原来M号的衣服。送货人员离开后,王某发现L号衣服口袋存在质量瑕疵,立即给A公司打电话要求退货,客服人员仍然不同意退货的请求。王某起诉至本院坚持要求退货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以商品无质量问题且已经为王某提供了换货的服务为由拒绝退货退款,于法无据。最终本院支持了王某退货退款的请求。

  法官提示消费者,来法院打官司时要明确起诉对象、找准管辖法院、尽到合理证明责任。线下购物的购物小票、产品发票、销售清单等票据上会记有经营者的完整信息;线上购物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商经营者的公示信息准确获得经营者信息。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约定从其约定法院,无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的辖区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一般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消费者起诉时应将购物小票、发票原件、产品销售单等材料妥善保存,这是认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相应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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