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京法巡回讲堂”解读数字经济下著作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21.04.2020  01:11

疫情期间,北京互联网法院“京法巡回讲堂”继续云开课,这次由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互联网法院姜颖副院长进行文化产业版权保护与管理公益直播授课,为公众讲授数字经济下著作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此次京法巡回讲堂旨在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推动文化企业复工复产,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在中国版权协会、中国出版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制片委员会、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中国文化管理协会演艺工作委员会、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的支持下推出。

姜颖法官介绍,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件数量增长一直较快,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1991年著作权法施行后,著作权案件一直处于平稳增长期,技术的应用仅仅给作品的载体带来了变化,对于作品的传播和案件的增长没有根本性的影响。第二个时期,从1999年开始,著作权审判出现了第一起涉网著作权案件。标志着著作权审判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已不再依赖物质的载体,侵权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案件数量随之显著增多。第三个时期,则是网络传播速度加快的数字经济时代。特别是在4G技术应用以后,技术的变革直接催生了互联网产业的变革。在这个时期,人人都可能是权利人,人人都有传播作品的可能性甚至是侵权的可能性,互联网经营模式更加多元,著作权案件数量急速爆发。

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给审判在法律适用上带来了新挑战。一是数字经济的应用催生了新型的创作成果。比如短视频、微信表情、延时摄影、AI生成的内容能否构成作品,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如何,创作主体是否受到传统著作权法的限制。二是诸如网盘搜索、图解电影、在线教育等新行为方式所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三是视频直播、共享会员等新商业模式所引发的著作权争议。

姜颖法官表示,在审判实务中涉及著作权纠纷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比较常见。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利益不同,司法政策对于二者法律适用上的区分是,凡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保护的,不能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额外的保护。而在司法实践中,在传统知识产权法不能提供直接救济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补充作用;虽然传统知识产权法可以提供保护,但如果这种保护不够充分,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次“京法巡回讲堂”选题紧扣热点,新颖多元,授课内容专业务实,干货满满,打造了线上版权学习与交流的优质平台。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