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宣判一起购买劳斯莱斯汽车获三倍赔偿的消费欺诈案件

20.09.2018  18:02
  9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贾某与北京锦麟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德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是一起消费者购买劳斯莱斯汽车后发现车辆涉嫌非新车及篡改车辆里程、消费者主张销售商存在欺诈而要求车款三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原告贾某于2014年1月26日与一审反诉原告锦麟盛泰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贾某以520万元购买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EWB型汽车,后锦麟盛泰公司向贾某出具了一审被告德特公司开具的售车发票,价款为4 605 028.58元。贾某主张购买车辆后,因车辆发生故障维修时被告知该车行驶里程被人为调整过,按规定厂家不再承担保修责任。故贾某诉至一审法院主张退款并要求车款三倍赔偿。锦麟盛泰公司辩称车辆质量合格、其销售车辆不存在欺诈,并反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贾某支付欠付的车款269万余元及垫付的保费13万余元、车辆购置税38万余元等。一审朝阳法院判决认为贾某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存在上述问题及锦麟盛泰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驳回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贾某已支付购车款520万元,故驳回锦麟盛泰公司全部反诉请求。贾某及锦麟盛泰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法院向车辆进口商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涉案车辆原本作为宝马中国公司的自用车辆,使用近5000公里后宝马中国公司将该车转售给德特公司。后德特公司将该车转售给锦麟盛泰公司,且经调查,转售时该车已有5000余公里的里程。后锦麟盛泰公司将该车以新车出售给贾某。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锦麟盛泰公司构成欺诈,判决锦麟盛泰公司三倍赔偿贾某购车款1300余万元。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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