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改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助推优化营商环境

23.06.2018  02:14
  

  近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进一步依法规范并提高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效率。《办法》总共9条,主要就适用范围、核准条件与标准、申报材料、核准程序、核准时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规定,创新推出系列改革措施:

  一是进一步缩小核准项目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需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对于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社会投资建设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二是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办法》明确进一步精简招标方案核准的申报材料,实行承诺制。由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并保证所提交的有关说明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只需对有关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作出核准意见。

  三是进一步优化核准程序。《办法》明确取消招标方案核准初审环节。国家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可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可以经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时《办法》分类明确本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程序,极大地增强了可操作性。

  四是进一步缩短核准时限。《办法》规定项目单位将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审批、核准同步办理。项目单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核准的,核准时限由原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压缩时限30%以上。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变更核准时限为5个工作日,压缩时限65%以上。

  五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骗取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的,原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依法处理,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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