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出台《推进落实“河长制”工作量化问责暂行规定》

17.11.2017  19:32

  1.明确问责对象。结合“两个专项治理”,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级管理、终生追责、权责一致”原则,确定区级牵头部门、乡镇街道、村级三个层面问责对象。2.细化问责情形。对出现多人或多次因推进落实河长制工作不力,发生重大恶性水环境、水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方面确定有关党组织问责情形;对1周(含1周)以上未对村域范围内河湖进行巡查、1年内出现4次(含4次)以上污水直排、水断面水质检测不达标、推进防汛工作不力等方面确定相关责任人问责情形。同时对问责主体、问责方式、从轻或减轻问责情形、从严问责情形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