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首次利用自助材料收转系统开展刑事宣判活动

20.02.2020  17:10

承办法官于妍电话指导被告人王某进入收转柜当事人端。


收转柜当事人端被告人在判决材料上签字确认。

于妍法官从收取柜法官端取出被告人王某存入的诉讼材料。


喂,你好,我是房山法院刑庭于妍法官,我将通过24小时自助材料双向收转柜向你送达判决书,收到后请确认签字。”疫情非常时期,为做好防控工作,积极响应北京法院暂停现场办公政策,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解决刑事被告人现场签字确认难题,2月18日上午,北京房山法院实现了向非羁押被告人“隔空”送达刑事判决书。

上午9:30,被告人王某来到了北京房山法院院外的24小时自助材料双向收转柜当事人端。一墙之隔,在房山法院院内收转柜的另一端,于妍法官电话指导王某刷个人身份证进入了收转柜当事人端。随后,于妍法官通过电话向其宣读判决结果,借助远程核对监控画面确定是王某本人后,她从法官端将案件宣判材料放入收转柜中。
  “你好,现有来自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9)京0111刑初XXXX号的相关材料。请到法院诉讼材料交转柜凭验证码领取,验证码:XXXXXX。”王某随即收到一条短信,按照短信提示内容,他从收转柜取出了全部宣判材料。
  在征求王某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后,于妍法官指导他签署了全部宣判材料及矫正手续。王某在确认后签字捺印,并将需要存档的材料再次放回柜中。于妍法官从法官端取出上述材料,最终,顺利实现了对非羁押被告人王某判决书的“隔空”送达。
  王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开车送孩子上学,途中与被害人郑某(化名)因为车辆让行问题发生争执,随后被害人郑某先动手引发二人互殴,双方又各自喊人帮忙。最终,双方都有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郑某某均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某为轻微伤。不久,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郑某赔偿7万元、向被害人郑某某赔偿4万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房山检察院将此案起诉后,房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前完成了全部开庭审理工作,系统审查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及被害人意见,并委托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了社会调查。
  考虑到案件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最终,合议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这场“隔空”送达借助的是24小时自助材料双向收转柜。该收转柜,是2017年房山法院基于便利当事人、便利法官的双向诉讼服务目的,联合科技公司研发推出的一款智能诉讼材料交转设备,采用双面设计,分为当事人端和法官端。
  作为北京首家研发推出应用的基层法院,房山法院将智能诉讼材料交转设备应用到诉讼服务实践环节中。当事人跟法官均可以24小时自助投递诉讼材料,让当事人“少跑路”,切实解决当事人的“诉累”;让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抽身,提升审判质效。同时,收转柜对各环节的材料流转会进行全流程记录监控,避免材料丢失。自投入使用以来,当事人、法官通过24小时自助材料双向收转柜存取材料累计2800余人次。
  “隔空”送达,是房山法院司法便民的常态工作,在战“”非常时期更发挥着重要作用。疫情防控期间,24小时自助材料双向收转柜有效助力法官、当事人实现“无接触”送达,切实避免了人员密切接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拓宽了审判工作形式,提高了诉讼效率。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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