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2018年度能效领跑者的通知 京发改[2018]1125号

07.06.2018  21:16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3001号)以及我委《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效领跑者试点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京发改〔2016〕1588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能效水平和节能管理水平,我委组织开展2018年度能效领跑者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和评选数量

  1.创建范围。包括发电(燃气发电、垃圾发电)、供热、零售(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高等院校(理工综合类、文史财经类)、医院(市级及以上、区级)等6个行业10个领域。

  2.评选数量。申报单位数量少于10 家的领域,选取1家作为北京市能效领跑者单位;申报单位数量达到10(含)-20家的,选取2家作为北京市能效领跑者单位;申报单位数量达到20家(含)以上的,选取3家作为北京市能效领跑者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在本市辖区内。

  2.申报单位的能源消费量、生产经营活动量可计量、可报告、可核查。

  3.属于本市重点用能单位的申报单位,需完成年度节能减碳工作目标;属于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申报单位,需完成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的履约工作。

  4.申报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或行政处罚记录,无不良社会信用信息。

  三、评选流程

  1.推荐申报。市属单位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其他单位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推荐申报。请各单位于2018年6月11日前,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详见附件)报送至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2.组织评审。2018年6月底前,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拟定各领域“北京市能效领跑者”候选对象。

  3.候选公示。在我委网站公示“北京市能效领跑者”候选对象。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北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

  四、工作要求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周密组织、协同配合、有序推进,确保能效领跑者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1.职责分工。我委负责统筹推进能效领跑者试点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原则,负责相关行业用能单位的申报和督导工作;区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用能单位申报和督导工作;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作为组织实施单位,负责评审等日常具体工作,加强对能效领跑者工作的宣传引导。

  2.严格评审。各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数据和信息,对存在数据和信息造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本次参评资格。在国家及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本次参评资格。能效领跑者的实际能效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现行能效标准,原则上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切实体现标杆作用。

  3.加强管理。被授予“北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被查证属实或者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将被取消能效领跑者称号。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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