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10.08.2016  17:10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国土矿〔2016〕226号

市国土局各有关分局,相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落实《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5〕74号)精神,我局决定取消固体和矿泉水“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事项。为做好后续工作,进一步规范固体和矿泉水采矿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

(一)建立采矿权出让价款评估机构库

我局已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了采矿权出让价款评估机构库,矿业权人向我局提出矿业权价款评估申请后,我局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从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摇号抽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工作,相关费用由我局承担。

(二)实行合同管理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要求,我局将与中选评估机构签订合同,评估机构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并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资料,我局将对资料的齐备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检查。

(三)实行告知性公示

检查合格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将在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按照公示结果印发价款缴纳通知书;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负责对相关意见逐条研究并做出说明,相关情况及修改完善后的资料需再次公示,直至公示期内无异议后,方可按照公示结果印发价款缴纳通知书。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评估机构信用约束

入围我局评估服务机构库的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评估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要加强自律,建立依法执业的承诺制度,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均需在承诺书上盖章、签字,对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要加强对所聘用评估师的管理,评估报告出现质量问题的,由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适时动态维护机构库

我局将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服务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对机构库内成员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动态维护机构库。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核查属实,将从机构库中删除,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严肃评估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不得提出委托合同之外的要求,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15日    

      (联系人:付立恒;联系电话:6440988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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