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6.08.2017  00:02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根据《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5〕22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取得市商务委或由市商务委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本市地方企业(对于资源回运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注册的,可不受注册地必须为我市的相关限制); 
  2、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时报送统计资料;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我市政府性资金行为; 
  4、当年未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专项资金的支持;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境外投资:境外投资项目中方直接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重点支持项目的标准见附件2。 
  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设计、咨询类项目除外)。 
  对外劳务合作:对按商务部和北京市规定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进行补助。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利息; 
  (2)申请前期费用直接补助的,项目须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和执行的,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3)申请一次性直接补助的境外投资项目,新设(并购)境外企业须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备案并设立; 
  (4)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直接补助的,项目须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项目所发生的营业额; 
  (5)申请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的,项目须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6)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直接补助的,项目须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投保协议并支付保费的项目;    
  (7)申请资源回运保费的直接补助,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运回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二、项目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统一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同一单位申报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专项资金的材料必须分别装订;项目申报材料中须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提供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馆“经商参处(室)意见”,如有外文须附加中文译本;申报材料中的具体数据要按资料要求的币种及单位填写,汇率按2016年12月31日汇率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 
   (二)项目审核 
  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经市商务委初审后,交由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在评审基础上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 
   (三)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根据审核结果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及对外公示情况,按照“加权平均法”确定拨付金额,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后期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申报企业在收到专项资金30日内,向市商务委提交“绩效管理报告”。 

   三、相关要求  
  2017年北京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方式及标准见此通知的附件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12:00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商务委外经处(北京市丰台区横道沟西街2号院6号楼417房间),并将“《北京市使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申报项目明细表》”电子版发送至外经处邮箱( wjc @bjcoc.gov.cn),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恩、袁渤、谢智虹(外经处)、张景云(财务处);联系电话:87211761、87211767、87211766、87211638) 

   附件下载:


附件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5〕2277号).rar
附件2、2017年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方式和标准明细表.xls
附件3、2017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