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通报农村房屋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31.07.2020  17:53

2020年7月28日上午,大兴法院召开“农村房屋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聚焦因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具有历史性、限制性和自然性等特点而引出的继承问题,总结案件特点,通报审理情况,发布法官建议和典型案例,普及相关政策及法律知识,保障农民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介绍,大兴辖区内多项重大重点工程的持续推进,促进了辖区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农村土地加倍升值,因宅基地及房屋归属问题引发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农村房屋继承纠纷既是涉农纠纷,也是家事纠纷,依法妥善审理此类案件,关系着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为有序推进农村地区诉源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该院特召开新闻通报会,以案释法,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有效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和土地管理秩序。

大兴法院庞各庄法庭庭长李继伟介绍在农村房屋继承纠纷中,分家单的效力认定、子女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因素直接影响遗产归属;而房屋翻建、房屋拆迁等是此类纠纷多发的两大诱因,也给案件审理增加了一定难度。

大兴法院通报提示:就继承本身而言,其标的物只能是宅基地上的农村房屋,只不过因为房地一体无法分离的现实,会导致宅基地“跟随房屋式”的处理结果; 分家单形成之后,不乏其他子女对其效力提出质疑的情形,特别是分家单上没有女儿和父母的签字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认其效力;无法确定其他继承人存在明确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全体继承人对于原有旧房应当享有继承的权利;农村房屋被拆迁,房屋和宅基地已经完全转化为拆迁补偿款时,一般当在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人之间依照各自所有房屋比例进行分割。

通报会上,该院发布了四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示公众:一是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判断以一户一宅为原则;二是分家单效力判断以实际履行公平合理为原则;三是翻建房屋不影响遗产性质和继承,与普通标的物灭失的“彻底性”不同,农村房屋被拆除后宅基地依然存在,翻建成的新房仍应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四是拆迁利益的分配,在继承人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房屋共有比例计算。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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