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纪实

26.06.2019  18:11
  “法院在审判中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北京四中院融鹏副院长讲到。

  今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重点聚焦“空气污染”。就在当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新闻通报会在北京四中院召开。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四中院自2014年12月30日挂牌成立以来集中管辖审理本市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第一审案件。建院四年多来,北京四中院共受理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7件,数量居全国法院前列。其中社会组织提起诉讼14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3件。

          多元化修复方式  守护绿水青山

  “防范与制裁污染环境与破坏生产已经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公益诉讼机制日渐成熟,但如何能够让被污染的环境、被破坏的生态得到修复,是当前困扰司法的重大难题。”北京四中院民庭庭长马军谈到。

  据悉,四中院已审结的11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涉大气、水、土壤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占据绝大部分,其中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占比最高。

  “针对客观上无法修复的受损生态环境,我们不断探索符合城市生态特点保护环境的方法,采取了建造草坪绿地、建造公益林、建造公益新能源充电桩等多种替代性修复方法,促进区域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的恢复和提升。”马军庭长介绍。

  据了解,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中,长安汽车公司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100根,维护5年,每年书面报告使用及维护情况,因地制宜地服务北京海绵城市的绿色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在北京张裕爱斐堡国际酒庄燃煤锅炉超标排放案中,酒庄以“环境公益诉讼保护林”对造成的周边大气环境损害进行替代性修复。

  不论是公益充电桩还是公益诉讼林,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长期有效的维护。北京四中院在充电桩和诉讼林标识公益诉讼字样,引入社会监督。目前,公益诉讼林长势良好,充电桩在北京多地投入使用。

  据统计,北京四中院调解审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达5件,占审结案件近50%。“企业经调解积极采取环境修复方式,主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真正落实了“谁污染,谁治理”的损害担责原则。污染企业也从污染破坏环境到修复改善环境,最终到主动保护建设美丽环境。”融鹏副院长说。

                 预防性判决  保护生态环境

  “传统司法功能有其局限,即通常只具有事后救济性,生态环境一旦受到污染破坏,具有损害的不可逆性和难以治理恢复的特征。这就需要将预防性责任承担与行为保全制度充分结合,对可能发生的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予以预防性判决。”马军庭长作为多起公益诉讼案的承办人。

  在自然之友研究所诉都市芳园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判决被告对改造绿化的环境负有维护义务,不得在该区域内实施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

  在北京四分检诉多彩公司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判决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之前,禁止企业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均属于预防性判决。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作出停止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保全,更是被媒体评价大气污染“禁令”具有破冰意义。

  马军庭长讲到,生态环境往往受到污染和破坏,具有损害的不可逆性和难以治理恢复的特点。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更多考虑对今后污染行为可能发生的预防治理,以获得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最大效益。

  在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刘诗昆幼儿园校园环境公益案中,通过调解推动多家案件以外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并铺设建造草坪绿地。

  “法院将毒跑道案提升到环境损害的高度,并及时立案审理,采取了有效措施,预防了损害的严重化和持续化,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中国人民大学环境研究所主任周珂。

  该案被评为“2017全国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媒体关注的2017北京法院十大案件”。

  2018年9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北京四中院民事审判庭“首都环境保护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表彰其在首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显著成绩。

            引入公益信托  探索赔偿资金管理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尚未建立时,污染者应当承担的替代性修复赔偿资金没有合适的使用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的有效发挥。”庭长马军说。

  为了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难题,北京四中院在2019年5月29日调解结案的自然之友诉现代汽车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首次创新引入公益信托机制。被告现代汽车公司主动出资120万元设立公益信托基金,信托期限10年,信托目的为保护、修复大气环境,受益人为大气保护项目执行区域的公众。

  同时,通过建立专业决策委员会,由公益组织代表、环境专家、法学专家共同依法决策资金的使用。设立公益信托监察人,由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作为信托监察人,全程法律监察。设立公益资金使用报告监督机制,由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定期提交报告,由法院监督信托执行情况。

  据了解,北京四中院在全国首次适用七人合议庭后,建立了“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N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团队,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的法官均为拥有十五年以上审判经验的资深高级法官,法官助理也有五年以上审判经历,审判团队不仅法律功底深厚,审判经验丰富。

  社会组织自然之友法定代表人张伯驹这样评价,“四中院法官对于公益诉讼案件,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是以绿水青山,以公共利益为准绳,并且与原被告双方均保持着一定距离,切切实实对环境保护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值得我们尊敬”。

  针对公益诉讼,北京四中院已经建立了“环境案件立、审、执衔接绿色公益诉讼通道”,做到环境公益诉讼“四同步”:一是立案后同步即将案件材料转到审判庭,使审判庭可根据案件情况向原告了解案情,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二是立案后通过报纸公告同步向社会公众公告受理环境案件情况、告知社会组织可参与或支持环境公益诉讼;三是立案后同步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公益诉讼告知书,督促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四是立案后同步采取保全措施,第一时间到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现场进行调查,掌握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第一手资料,保全环境证据,防止环境损害持续扩大。

  北京四中院在探索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方法、践行绿色司法等方面做出了有力示范与不懈努力,环境资源司法水平不断提升,为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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