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06.02.2018  18:41

京污普〔20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                                            

  2018年2月2日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本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依据和支撑。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市级、区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以及垃圾处理厂恶臭。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基于本市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的城市管理和污染防治需要,结合北京实际,在国家普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相关专项补充调查。

  三、普查技术路线

  污染源普查坚持数据共享优先原则,通过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产排污系数核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等确定污染源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区域、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消费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市、区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街乡镇组织实施,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对各自辖区内污染源普查质量和结果负责,多方配合,分级负责,实现本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精细化、全面化和高效化管理。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其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污染源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

  各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级”)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组织本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本区普查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参与,具备条件的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二)实施步骤及进度

  本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四个阶段,宣传动员、质量保证贯穿实施全过程。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等工作,2018年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清查建库和深入开展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市、区两级普查机构,制定完成全市和区级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渠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普查工作各项要求。相关普查方案经区级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2)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编制普查宣传方案,落实宣传渠道。

  2.清查建库阶段

  (1)开展对各排污单位的清查,在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的基础上,开展辖区普查清查的工作,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2)开展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

  (3)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调查和水质水量监测。

  (4)开展全市锅炉调查,建立锅炉台账。

  3.全面普查阶段

  (1)开展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和培训工作

  各区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统一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在国家培训的基础上,市级负责培训区级、乡(镇)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指导员,区级负责培训普查员,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2)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开展普查试点工作,通过先行先试,完善普查制度、信息系统,理顺普查程序,同时加强普查宣传工作,为全面普查夯实基础。

  (3)开展入户调查,继续培训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入户调查,组织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报表填报、录入和上传工作,分类指导手持移动终端、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的填报工作,发现技术问题及时上报,市、区两级普查办随时开展培训,并继续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工作。

  (4)数据审核,抽查

  开展普查数据审核,进行污染源普查质量抽查。市、区两级普查机构分别按不同类型和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通过实测与综合分析,确定排污系数,对普查报表进行数据核算,对缺失和错误的数据补充监测,对需要补充的内容填写完整,初步完成系统的数据录入。

  (5)数据汇总上报

  完成全市普查报表的数据录入,开展数据汇总和审核后,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将本市污染源普查快报上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总结发布阶段

  (1)市、区级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区级工作报告上报市级领导小组,迎接国家对本市普查工作的验收。

  (2)发布普查成果并提出利用建议。将污染源普查工作和普查数据进行总结,形成污染源普查总体报告。在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的技术上,开发建成污染源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总体安排,进行普查结果发布。

  (3)建立健全普查数据库

  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对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三)普查培训

  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各区级普查机构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并编制动态工作简报。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和区两级财政全额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普查专用设备购置,购买第三方服务,抽测补测,宣传与培训,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全市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相关工作经费。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方予以补助。

  区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组织动员、培训,普查人员经费补助、保险,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专用设备购置,购买第三方服务,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相关工作经费。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分年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做好项目评审、政府采购、绩效考评等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普查质量管理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设立专职质量管理岗位,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全市普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和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阶段工作,确保全市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