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7.10.2017  14:57

京环发〔2017〕31号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辐射安全管理水平,明确“十三五”期间本市辐射安全监管与放射性污染防治主要任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7日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

  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以及《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核与辐射安全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树立预防式管理思想,以保障首都核与辐射安全为目标,以实施科学高效的辐射安全监管为保障,完善预防式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制度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强化主体责任,构建高标准、高水平的辐射安全环境,不断提高本市辐射安全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持续安全受控,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辐射环境安全风险不断降低,辐射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全市辐射环境安全。

  1.在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提高方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全部纳入管理,提升放射源尤其是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全过程监管能力,确保持续安全受控,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不高于每年每万枚1起。

  2.在辐射安全事故防御及风险降低方面,深化核安全文化宣贯,强化放射源和II类射线装置的监督性监测,开展“辐射安全规范单位”创建,提升核技术利用规范化管理水平。清查历史遗留及闲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做到100%及时安全收贮,消除安全风险。

  3.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面,完善核与辐射应急体系,加强应急培训与演练,提高指挥调度、搜巡甄别、分析研判、措施建议、舆情应对等能力,确保突发事故及时响应,妥善应对。

  4.在辐射环境质量方面,优化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深化核设施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监测,掌握辐射环境质量状况,提高预警监测与研判能力,做好数据公开与信息发布。

  二、主要任务   (一)树立预防式管理思想,全面加强风险防范

  树立并强化预防式管理思想,建立并完善预防式管理体制,将预防式管理机制落实到辐射安全监管的各项日常工作中,全面加强辐射环境风险防范。加强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建设,出台符合北京特点和实际的《北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深化辐射安全管理。完善并落实《北京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大纲》和监督检查技术程序,提高辐射安全监管质量和效能。在辐射安全审批中,严把准入关,提高高风险源准入门槛,深化各行业分类管理要求,提高技术审评质量,为辐射安全审批提供有力支持,防止“带病发展”,为放射源安全利用奠定基础。在日常监管中,从注重发现隐患转变为隐患排查与整改并重,在整改上下功夫,出实招,坚决杜绝挂账行为。剖析前些年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回头看”的形式,解决一批共性的积压问题,强化辐射工作单位整改效果。

  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核实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排查安全风险。按照环境保护部《核技术利用环保行政执法手册(试行)》要求,对各类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坚决杜绝无证单位在本市开展工作。加大对销售放射源单位的监管力度,以未办理转入审批手续、非法转入、使用、转出放射源案例为典型,深入分析,改进对放射源销售单位的检查方式,加强放射源转出入审批备案手续与销售台账(合同)、实物的符合性检查,落实预防式管理理念,强化对放射源销售、流转、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

  (二)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改革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研究环保验收由环保部门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后的监管工作办法,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编制验收报告,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向环保部门报备。加强备案项目和验收项目的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实现“简化审批,强化监管”的目标。落实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做好移动通信基站、销售放射源(I、II、III类)、销售射线装置(II类)的环评由报告表类降级为登记表类备案及与许可证衔接的相关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在全市医疗行业推行放射性废物解控简化方案,由各医疗机构对自己产生的医用短半衰期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暂存衰变、自行监测解控记录,不再按行政确认事项办理。环保部门要开展专项检查,指导、规范放射性废物的解控行为。

  (三)严控高风险辐射活动,降低辐射安全风险

  严格控制北京市核设施总量,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增反应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协调推动老旧核设施逐步退役。提高I、II类高风险放射源的准入门槛,严控涉及I、II类高风险放射源的新改扩建辐射项目;加强对辐照装置、伽玛刀、伽玛探伤、钴治疗机、后装机、车载安检设备等I、II、III类放射源的检查,加强装源、倒源、运输和废源返回、收贮等高风险活动的现场监督,规范这些单位的日常工作,鼓励使用安全的替代技术。开展放射源寿期强制退役试点,逐步退出与首都功能不相适应、辐射安全风险较高的核与辐射活动。严格控制核心区新增高风险辐射活动。

  开展动态风险评估,提高监管科技手段,加强高风险活动的现场作业和活动过程的监管。在现有辐射安全管理办公系统基础上,引入物联网技术,探索建立满足本市需求的辐射安全监管、监控、监测三位一体信息化模式。强化高风险移动源辐射监管,明确移动伽玛射线探伤装置固有安全性和实时监控要求,研究建立对移动高风险源的在线跟踪监控系统,在完善移动探伤监测功能后,逐步扩大至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辐射应急现场航测、辐射热点快速巡测等方面。研究、制定并推进落实工业探伤等潜在危险性较大行业政策、管理规范,提升相关行业内部管理水平,降低辐射事故潜在系统风险。

  (四)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确保放射性废物安全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准则要求,进一步完善放射性废物(源)整备、运输、收贮等环节和程序,确保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100%及时安全收贮。强化服务意识,对特殊情况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源)做到48小时内完成收贮。结合日常检查,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进行检查,分类统计放射性废物产生情况,对放射性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情况加强指导,促进废物最小化。对短半衰期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单位,督促其对储存衰变后的放射性废物监测合格后清洁解控;对长半衰期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单位,督促其对放射性废物及时送贮,做到应管尽管,应收尽收。

  落实核安全导则《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要求》,做好放射性废物库运行和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环境安全、贮存安全、操作安全,无辐射事故发生。开展已收贮短半衰期放射性废物清洁解控、已收贮废旧放射源回取再利用等工作方案的研究。督促原子能院、原子高科等放射源生产单位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外送处置,促进放射源生产、使用、处置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辐射监测与数据分析,提高事故预警能力

  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进一步优化全市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监测系统整体配置与性能,做好国控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和运行维护,保证数据获取率。加强重点区域辐射环境监测,做好核设施基地、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重点电磁发射设施、典型高压输变电设施等辐射源周边环境监测。特别要加强在特殊气象条件下(雾霾天)核设施基地周边环境气溶胶监测。做好每年100家辐射工作单位的专项监督性监测工作,优化放射性物品运输货包监测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放射性水平调查与评价技术要求,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年度工作任务,落实地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发挥超大流量自动监测站等监测预警系统的作用,强化数据分析与研判,提高事故状态下的预警监测能力。高度重视对异常数据的分析,加强对水中放射性、气溶胶中I-131、Co-60等异常数据分析。充分依托首都人才技术优势,组织专题研究,加强监测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对监测数据的分析、解读和研判能力。完善两个核设施基地的核事故场外应急环境监测方案,建立数据分析、研判支持系统,提高信息公开与发布、舆情应对以及措施建议的能力。针对北京周边省份核电站的建设,开展外来输入型辐射环境影响监测与研究。提升市级实验室建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六)提升辐射反恐应急能力,夯实辐射安全防线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适时修订市区两级辐射应急预案,细化应急执行程序,有效衔接其他相关应急预案。检查评估辐射工作单位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落实情况,提高防范标准。加强辐射反恐应急演练,突出实战,提高在复杂情况下放射性物质的搜寻、甄别、判断、收集和处置能力。按照《核与辐射应急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功能,熟练系统使用,并依托该平台,组织核应急监测的培训和预案的演练工作。提高监测数据调度分析能力,确保对辐射突发事件(故)能迅速响应、及时控制、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配备应急指挥车辆、现场数据音频视频传输设备、伽玛相机、小型无人机等应急设备,提升移动实验室和多功能机器人的操作水平。通过桌面推演、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开展辐射应急人员培训,培养并支持社会专业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应急协同工作机制。

  全力做好重要会议、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辐射反恐应急保障工作。严格落实日常应急值班备勤制度,坚持应急装备的定期运行维护,保证应急设备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常备不懈,确保快速响应、妥善处置辐射突发事件。联合相关区环保局、两个核设施基地,每年组织一次核事故场外应急监测演练,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东北边境及周边地区环境辐射应急监测实施方案》,落实我局应急支援相关工作。各区环保局要加强各级、各类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熟练掌握应急方案,指导区内有代表性的辐射工作单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以提升企业的安全意识,夯实辐射安全防线。

  (七)优化电磁环境管理,加强公众科普宣传

  做好“清空计划”电力设施保障工作,加快“绿色通道”、“一会三函”输变电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优化验收监测与调查工作,加速项目验收。落实“宽带北京”行动计划,加强对各区环保局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做好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由报告表改为登记表备案工作和信访应对工作。配合行政副中心建设,开展通州572台等大型电磁发射设施周边电磁环境调查与电磁辐射水平监测,为电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强电磁环境监测,充分发挥电磁环境自动监测站的优势,自动连续监测与区域年度巡测相结合,全面掌握各区域电磁环境状况。加强与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铁塔公司和通信运营商做好相关建设规划,加强移动通信资源整合和优化,主动开展科普宣传,主动做好信访投诉和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和谐发展。

  (八)加强核安全文化宣贯,促进企业规范管理

  对辐射工作单位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的行业分类管理。加强对行业特点研究,对重点行业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强化安全技术指导。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编制符合首都辐射安全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培训教材、教学大纲等,提升培训质量,完善首都特色的辐射安全培训制度,提高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培养和规范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行为。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审批工作,深入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持续巩固转化核安全文化宣贯成果,推动从业单位自觉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完善辐射安全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十三五”期间,完成重点放射源和I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规范化管理评估,提升全市辐射安全水平。强化经验交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各单位将和安全文化的理念和要求纳入规章制度。

  三、实施保障   (一)优化监管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根据北京市核设施与核技术利用活动分布特点,优化全市辐射安全监管体制,做强做大市级监管机构,构建一个符合首都特色、与监管对象相适应的辐射安全监管体制,集中优势人力、物力资源,强化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监管。按照辐射工作单位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优化各级监管力量,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职责,加强与公安、卫生、安监、应急、反恐、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做好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重要敏感时期的辐射安全保障。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培养

  加强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辐射安全执法机构力量,建立辐射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机制,有效落实各级监管职责。开展市、区两级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的认可和培训,保证辐射监管人员持证上岗,提高专业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全市辐射安全监管、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完善辐射应急响应预案,提升应急响应监测和处置能力。

  (三)加大经费投入,落实资金保障

  建立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争取加大对辐射安全监管的财政投入,推动相关项目落实。配齐用好辐射监测、应急、防护设备,全面提高辐射监管能力。加大宣传培训资金投入,加强对从业单位法规标准的宣传培训。完善辐射审批业务应用平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辐射安全监管信息综合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