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出台意见 打造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20.09.2018  18:02
  首次区分等同原则在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不同审理标准;明确放宽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对专利文件修改的认定标准;坚持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创新程度相匹配的同时,首次在赔偿数额认定时明确考虑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因素;对重复侵权、恶意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明确要求建立快审快结机制,缩短维权周期……9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保障国家创新发展及北京市“四个中心”建设。

  《意见》共7部分37条内容,主要规定了涉及创新发展技术及相关案件的审理规则和要求,提出了破解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的具体措施。同时,对统一司法标准,提升专业审判能力、建立专业审判队伍、延伸审判职能等问题作出了规范和指引。北京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杨柏勇介绍,《意见》的出台,是适应北京城市定位发展的需要,是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是保障和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的需要。对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职能、激励创新,保障各类企业公平获得创新资源,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据统计,近三年来,北京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4600余件,涉及北京地区当事人的约占12%;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2000件左右,涉及北京地区当事人的约占78%。这些案件普遍受到社会关注,影响较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产业或行业的发展指引作用明显。《意见》要求,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要充分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权保护与转化,塑造良好营商环境。要实行“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专业化审判水平,努力将北京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据介绍,《意见》指明了知识产权审判的新发展、新方向,强化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主导作用。例如,在对技术创新的保护方面,规定了从宽审查确权案件专利文件的修改、在发明与实用新型侵权案件中区别适用等同原则标准、技术合同的部分履行行为的价值认定、正常的商业竞争与不正当的破坏商业模式的区分处理等内容,修正了以往审判中的一些认识偏差,在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在解决制约知识产权审判的举证难、赔偿低、审理周期长等问题方面,加大了对当事人作伪证的处罚力度,明确提出对当事人故意逾期举证、毁损隐匿证据、妨碍证人作证和证据保全等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当事人作伪证的,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并从严审查该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在损害赔偿数额上,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可以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恶意侵权或重复侵权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高认定赔偿数额或予以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涉案知识产权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贡献率、权利人的合理支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等多项因素;在优化裁判流程方面,要注重案件繁简分流,探索涉及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快速审理和执行机制,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案件,应当快审、快结,降低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

  “《意见》的正确实施,事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工作指示的落实,事关北京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全市法院将进一步聚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差距不足,聚焦企业创新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修正现有制度机制的短板,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优化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促使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法治氛围,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司法保障。”杨柏勇说。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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