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19.09.2014  2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好相关监管任务。《通知》印发后,各地认真落实中央要求,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面了解各地落实《通知》进展情况,总结各地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掌握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一次自查,国务院办公厅将选择部分省份适时开展实地督查。现将自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各地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通知》的总体部署、规划制定、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工作开展以及各项重要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重点是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检测机构建设情况,包括力量配备、条件保障、能力提升、工作开展等方面的情况。

  (一)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是否已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已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是否有明确的考核评价标准和督查督办措施;是否建立了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是否建立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

  (二)监管能力提升情况。检查是否已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是否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是否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是否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是否已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是否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现有乡镇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是否开展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等日常监管工作。

  (三)监管任务落实情况。检查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等工作开展情况。

  (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进情况。检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制订、质量控制技术推广、“三园两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对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三品一标”产品证后监管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畜禽屠宰环节监管情况。检查是否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完成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是否督促畜禽屠宰厂(场)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制度;是否严格巡查抽检;是否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六)专项治理开展情况。检查是否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是否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是否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是否对有关案件信息依法及时曝光;是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是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

  二、自查方式

  (一)发文部署。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全面做好自查的组织工作,及时部署到基层,要自上而下,层层开展。

  (二)查阅资料。查阅相关的政策文件、活动方案、领导讲话、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材料。

  (三)现场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机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了解《通知》落实情况,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座谈。与基层农业部门和有关部门代表、涉农企业代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通知》在相关部门、地方的落实情况,听取各方对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属地责任,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有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导检查。各省(区、市)农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针对工作开展薄弱、问题较为突出的地方直接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好《通知》精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次自查作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自查方案,明确任务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切实开展好本省(区、市)的自查工作。

  (二)全面掌握情况。结合此次自查,要全面掌握各地贯彻《通知》的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各地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取得的积极成效,客观分析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做到掌握情况、摸清底数。

  (三)积极推进工作。各地要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对落实中央要求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客观的梳理。对于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推动问题早日解决,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对于贯彻落实不到位的事项,可近期内完成的,要抓紧整改完成;需要持续推进的,要跟进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切实把国办《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省(市、区)请于9月30日前完成自查,并于10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相关的统计报表(详见附件)一并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联系人:张玲、王为民;联系电话:010-59191506、59191503、010-59193157(传真);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