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11.09.2017  16:08

              京环发〔2017〕21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

  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区人力社保局:

  为树立榜样、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环保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突出短板,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决定表彰一批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评选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各级环保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等。

  2.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国环保系统在职工作人员。

  副局级及以上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的人员,若有新的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推荐名额

  本次表彰实行差额推荐评选,分配给我市的推荐名额中,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名额为4个,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为3名。

  各区最多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工作者。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领导班子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职工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1.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色完成环保工作任务,顺利实现环境质量目标,本地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可;

  2.积极推进环境管理改革创新,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在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推动本地区绿色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发生后,及时妥善处理环境污染,积极防范环境风险,为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突出贡献的;

  4.大力加强思想政治、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反腐倡廉等方面建设,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环保事业,牢记使命,精通业务,敢于担当,恪尽职守,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无违法违纪行为,原则上从事环保工作5年(含)以上,并具备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1.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具有强烈的改革创新意识,锐意进取,真抓实干,为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环境科研与技术工作中,紧紧围绕环保工作需求,创新进取,成果显著,为环境管理提供有力支撑的;

  3.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始终坚守职业道德和底线,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的;

  4.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坚决同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出色完成环保督察和专项监督检查任务的;

  5.在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市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

  (一)提出拟推荐对象。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各区环保局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就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后,将推荐材料和推荐工作报告报北京市评选推荐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办)。

  (二)确定初审推荐对象。市评选办就各区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结合近年来我市环保工作考核评价情况,提出我市初审推荐对象名单,报北京市评选推荐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审定。

  (三)初审。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审定初审推荐对象后,报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领导小组)进行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

  (四)报送正式材料。根据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初审反馈的正式推荐对象名单,市评选办按程序在全市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办)。

  (五)复审。全国评选办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二)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

  突出实绩导向,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廉政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过时未报视为自动放弃。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荣誉,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进度安排

  (一)初审环节

  各区于2017年8月25日前将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1份,电子版报送邮箱[email protected])报市评选办。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2)、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附件3)、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5)、每个初审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主要事迹。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初审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考察情况、公示情况、推荐意见。

  (二)复审环节

  市评选办在本市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区于2017年9月22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5份,电子版报送邮箱[email protected])上报市评选办。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6)、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7)、公示材料原件。

  七、组织领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组成北京市评选推荐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评选领导小组和评选办名单见附件1。

  附件:1. 北京市评选推荐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3.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

  4.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5.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6.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7.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7日              

  (此文主动公开。联系人:北京市环保局人事处   曹   阳;联系电话:68717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