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主题研讨会聚焦监督模式与监督体系

26.10.2017  09:44

8月24日,第八届刑事诉讼监督主题研讨会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召开。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市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葫芦岛市检察院、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和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承办。检察机关有关领导、法学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十三个省市的检察官代表、实务界人士近百人围绕新形势下检察监督制度的法律完善,以刑事诉讼监督为切入点,展开深入讨论。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叠加运行的新形势、新情况下,检察机关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其中,检察监督职能完善与检察监督体系建设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应准确判断检察监督的发展形势。坚持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和政治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把检察监督与司法办案放到同等重要位置。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局和高度出发,深入研究如何丰富检察监督内涵、完善检察监督格局、提高检察监督能力。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把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固化为法律规定,推动检察监督体系法治化、规范化。着力提升检察监督的工作水平。牢牢把握维护法制统一的职责使命,严格检察监督,完善监督格局,推动检察监督体系逐步走向成熟定型。要讲究规矩和章法,严格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手段,不能用司法办案程序来代替监督程序,要规范监督线索发现、移转、管理、审批、调查、核实、处理等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程序,使检察监督各环节紧密衔接、依法有序、顺畅运转。要突出监督重点,紧紧抓住侦查、审判、执行违法突出问题,注重监督措施的适当性、实效性,提升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品质,完善多元化刑事审判监督体系,强化刑事执行的全程监督,不断提升检察监督的权威和公信。

——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

改革背景下检察监督体系建设面临冲击与挑战,应当转变监督理念、优化监督资源、整合监督力量、创新监督手段,重新构建新型检察监督格局。天津市宝坻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周德松从检察监督体系的内涵出发,认为检察监督体系是一个立体化的综合监督体系,包括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检察监督,民事诉讼监督、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协调发展的民事检察监督,行政违法监督以及集控告、纠错、赔偿、救助于一体的控告申诉检察监督。

——安徽省淮南市检察院付蕾

改革叠加背景下检察监督研究对象范围应该有七方面的内容,即监督的基础理论、监督领域的科学划定、监督的方式和路径选择、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关系的处理、监督者能力素质的培育和提高、监督效果的科学评估、监督配套制度的建设。

——北京市检察院孙春雨

应坚持顺应改革要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推进检察监督体系化等原则,充分兼顾宏观情势发展所带来的改变与原有范畴合理成分的继承,重塑以立案、侦查、审判、刑事执行等监督内容为主体框架的当代刑事诉讼检察监督体系。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张宝印

建议探索强化侦捕诉衔接机制,确保关口合理前移;注重犯罪线索的经营,确保行政与刑事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逐步完善检测鉴定机制,确保办案机制间高效对接;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确保检察监督落到实处。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沈莉莉

点评

对于以上研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点评提出,我们面临一个变革的时代,科技的发展、制度的完善,为法律监督带来便利。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应进一步厘清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关系。混淆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容易导致诉讼职能取代监督职能,法律监督诉讼化使得法律监督职能过度依赖于诉讼职能,导致监督缺乏其他路径。而产生这个局面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律监督缺乏程序保障,无法变成刚性的权力。因此,应当坚持二元论,促进两项基本职能协调发展。在法律监督事项拓展过程中,应注重监督程序设计与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科管部副主任葛琳点评认为,检察监督体系概念是在改革背景下提出的,既配合国家大的改革体系,也在主体上与其他不同类型的监督相区别。其核心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检察监督的内容以及各项监督内容如何体系化实现。检察监督具体内容的设定不仅是理论论证和逻辑推演的结果,也是价值选择与多方博弈的结果,检察机关应切实把法律赋予的职权用好用足。

刑事诉讼监督的模式与规范化路径

在司法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检察监督特别是刑事审判监督的模式与规范化路径展开探索与讨论。

诉监分离模式的北京市刑事审判监督改革经验是将分散在公诉、控告申诉、刑事执行检察等部门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整合,由刑事审判监督部专职办理,从制度层面明晰公诉与审判监督的职权界限。建议建立以“刑事审判监督部为主、公诉部门为辅”的抗诉模式,将二审抗诉权划入刑事审判监督部。探索形成统一的抗诉标准,完善同级审判监督部门人员临时性交叉履职制度。

——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涛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权运行的技术性路径和机制性路径面临困境,但存在“第三条道路”,即回归到法律监督的本源含义上来,弱化刑事审判监督唯“结果论”的考核机制,强化对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和程序合法的手段性监督机制,变“追求胜诉”的目的为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目的。

——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范志飞

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有利于推进司法规范化、延伸监督视角。应当结合“原案”与“监督案”,科学界定重大监督事项的标准,合理设置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的办案程序,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王延详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的核心问题是厘清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职权结构。应当包括案件知情权、调查核实权、纠正问责权,其中,案件知情权是前提、调查核实权是核心、纠正问责权是关键。只有把职权结构厘清,才能真正实现刑事立案监督“办理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检察院孙春德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本质是侦查讯问监督,是侦查终结前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创新。应对重大案件范围进行合理界定,进一步明确核查的启动时间与启动模式、核查的主体与行为规范、核查的内容与方式以及核查结果的运用。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检察院赵刚

点评

对于以上研讨,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点评提出,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有其积极意义,但是监督不限于办案,因监督的存在导致违法行为减少,此时监督也发挥了作用,但是无法案件化,也难以计算工作量。此外,监督案件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如果不考虑监督案件大小、事项巨细,均统一处理,容易导致工作繁琐与僵化。监督职能与审查批准逮捕、起诉职能的分离有其合理性,可以化解双重角色的心理冲突,但是应当防止分立变成隔膜与割裂。检察机关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方面的作用是中立的,应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合理设计,避免制度安排限制了权利救济的路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兆峰认为,案件化的刑事审判监督方式较之以往碎片化的监督更具规范性,但是要合理界定案件化的内涵和边界,防止泛化。审判监督过程中,结果监督与过程监督应当并重,通过增加监督的频次和力度,促使被监督机关接受监督,达到监督效果。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将监督触角前移,可以提前固定证据,避免相关证据流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守安点评提出,可以案件化的监督事项应为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监督的事项,但不应限于重大案件,能案件化的监督事项均应案件化。由办事向办案转化是一个重大挑战,尤其是办案的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对检察人员提出重大挑战,应加强相关人员配置,切实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对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问题,一是对于重大案件的范围界定不宜太宽,要充分考虑可行性。二是核查时间方面,不宜理解为侦查终结前任何时候均可核查,而是侦查即将结束的时候才可以进行核查。三是在启动方面,建议以公安机关通知核查为前提,检察机关不宜主动依职权开展核查。四是在核查处理方面,经核查认为有证据需要排除,应将认定结论通知公安机关,不能自行决定排除。同时,应将认定结论抄送检察机关公诉和侦查监督部门。

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创新思考

在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创新方面,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深入探索。

为有效解决立案监督面临的立案标准较高以及监督刚性不足问题,我国的立案监督权运行模式有必要向全程引导模式转变。树立全程引导的监督理念,明确和完善调查核实手段,确立证据材料的转化规则,组建专门调查核实队伍,设置注重监督质量的考核办法,建立“防越位”工作机制。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检察院姚磊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不应仅限于对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监督,而应将监督工作置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对公安机关的受案、初查等刑事立案前的行为进行监督,实行过程监督。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引导调查权,缓解立案监督发现难、纠正难的问题,提升立案监督效果。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王园园

关于检警关系,建议采取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派驻法制部门检察官同步审查立案与刑事拘留、检察官侦查能力培养为主要内容的渐进式检警一体化路径,以实现检警分离模式向检警一体模式的渐进式过渡。

——河北省承德县检察院曾令省

构建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有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该制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个案理性商谈机制,系具有软法效力的非正式制度,建议明确其适用范围、启动时机与启动方式等,完善和优化该程序运行机制。

——济南铁路运输分院副检察长赵立勋

点评

对于以上研讨,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点评提出,立案监督权运行模式向全程引导模式转变,有助于跟踪整个案件进程,有助于实现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侦查力度的监督,但是制度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检察机关人力、物力的承担能力。从效率角度重构检警一体化的关系,有其合理性,但是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即检察官与警察的教育背景和专业基础不同,进而导致二者的办案理念与办案方法有所差异,由检察官指挥侦查面临着知识体系方面的挑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点评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明确定位,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梳理权力类型,释放内在潜能。具体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厘清运行界限。应明确定位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将法律监督权定位于“程序正义的维护者”。二是理顺主业发展。应进一步拓展、深化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监督主业,探索多种形式的监督手段,切实发挥好审查起诉的审查、过滤、把关作用。三是敢于亮剑。检察机关应当在公益诉讼、刑事执行检察等方面有所作为,寻找新的监督亮点。

总点评

针对会议研讨内容,易延友进行了总点评,他提出,在改革叠加背景下,应当正确认识和把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优化检察监督格局,充分发挥好宪法所赋予的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巩固法治建设成果,切实保障人权。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排斥检察监督,检察监督是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审判权正当行使的有效方式,在缺乏其他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检察监督应当加强。就下一步如何做好检察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张志杰强调,一要完善检察监督理论体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得到加强,监督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得到一定程度提升,但在监督手段、程序、效力等方面还不够明确,效果有待提升。必须深入研究思考整体改革目标、整体司法环境对检察监督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深入研究各项改革对检察监督工作可能产生的具体作用,推动检察监督体系逐步走向成熟定型。二要加强检察智库建设。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作为发挥检察智库力量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平台,要继续担负起引领和发展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的重任,推进交流合作,继续走开放式研究道路,形成检察系统上下、内外共同参与研究攻关的良好局面,推出更多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三要完善成果转化机制。刑事诉讼监督是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作为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的专门研究组织,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要继续发挥好组织、引领、推动作用,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提供有影响力的决策建议,实现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和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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