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通报涉调解不诚信诉讼行为典型案例

20.11.2019  11:11


调解是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的制度,具有快速便捷、能化解矛盾、社会效果好等特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案件当事人存在不诚信诉讼、进行虚假调解的行为,虽然该类案件数量相当少,但也既影响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又影响了公众对调解解决纠纷的信心。

  11月13日,北京三中院召开涉调解不诚信诉讼行为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结合相关案例,对如何避免二次纠纷、使调解更好地发挥化解纷争的作用提出相关建议。

  据统计,三中院五年以来审结的以调解方式结案而被提起再审的案件中,因当事人存在隐瞒事实,提交虚假委托手续,以虚假和解方式达成不法目的等不诚信行为的案件居多。调研发现,上述案件中影响调解协议效力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调解以达成不法目的;二是持虚假证据参与调解导致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三是隐瞒婚史、非婚生子及其他家庭成员导致调解遗漏当事人;四是故意隐瞒涉案标的物信息导致调解协议处分案外人财产;五是持虚假委托手续参与调解等。

  据调研,该类案件整体呈现出如下四个特点:一是问题成因涵盖各诉讼主体,除当事人个人外,代理人同样可能出现不诚信调解行为,涉及公司的虚假调解,冒名参加调解的情况也存在;二是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例如,遗漏当事人的情况多出现在分家析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等案件中,而恶意虚假调解类案件中往往采用虚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等形式;三是隐蔽性强,给法院审理制造困难,此类情况多为当事人双方故意隐瞒真实意图,利用法院调解达成不法目的;四是后果严重,此类情况多致使法院审理周期加长,反复鉴定等问题,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如何避免在调解中遭遇这些情况呢?为促使调解更好地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三中院结合典型案例,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作出如下建议和风险提示:

  一是要妥善保管证件印章,坚持亲自签署授权文件。调解涉及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具有亲历性,本人确无法亲自参加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期限和权限范围等事项,不可代签授权委托手续,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签调解协议。个人或单位的印章、证件等应妥善保管,保管不善则可能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增加被冒名顶替参加调解的风险,造成财产损失。

  二是涉亲属、继承情况的调解案件,及时说明家庭情况。涉亲属、继承调解案件为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及侵犯案外人利益造成法律风险的高发区,除恶意隐瞒外,亦存在当事人未对过去婚史、非婚生子等提供重要线索和相关材料的情况,影响调解协议的最终效力。因此,在涉及亲属关系、继承等案件中,当事人要注意如实提供全部家庭成员的信息,切不可擅作主张认为部分家庭成员与案件无关便隐瞒相应信息。

  三是杜绝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虚假调解。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代理人应当配合法院工作,如实陈述,应知晓虚假陈述的不利后果。对于恶意串通、隐瞒真相、虚假陈述、妨碍审判活动,利用法院调解活动达到非法目的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法院一经发现,将依次予以司法制裁,可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拘留,对公司可处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解制度的目的是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分配利益,程序简便高效,更为灵活。经法院确认的调解书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有效力的保障。调解是纠纷各方自愿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是条阳关大道,但不是法外之地,一样要依照法定程序。当事人想要在调解中不踩“”,切记要擦亮眼睛,看好对方的身份和意图是否真实,也要切忌怀揣着不应该的“小聪明”。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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