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对张艳超等17人恶势力团伙破坏生产经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作出终审判决

28.11.2019  14:12

2019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原经济合作社专职社长张艳超等17人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张艳超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张艳超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被告人家属及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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