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7年第四季度建设系统非道路移动械排放执法情况的通报

12.02.2018  10:21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规范使用管理工作,市、区两级住建部门联合环保、园林等相关部门加大了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查和惩处力度。2017年第四季度全市共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382台,查处排放超标机械359台,建设系统依法处罚195台,占检查总数的14%,其中35家单位排放超标情节严重。现将基本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根据《关于2017年第四季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法情况的通报》(京大气办〔2018〕5号),北京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实(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恒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鸿业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北京宏远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明圣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明达顺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松松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维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铂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卓越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诚鸿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月畅达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阳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中兵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商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润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佳琛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宁敬老院工地、北京富凯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红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永顺兴旺大型设备运输有限公司、北京牛尔宏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4家单位排放超标机械数量超过2台(含2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以上单位均已由市、区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特对以上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2017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7〕30号)发布,要求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是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其中,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通州区行政区域西边界,东至任李路、京榆旧路、白师路、右堤路、堡东路、潞城中路、武兴路、京塘路(以上道路均不含)组成的边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区域。

二是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等四类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是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是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建设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规范使用管理工作。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5日

 

 

 

 

 

 

 

 

 

 

抄送:市城管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 2月 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