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和2017年度公共建筑电耗限额执行情况及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11.10.2018  10:57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发展改革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和级差价格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4〕17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公共建筑面积超过单体建筑面积50%的公共建筑2016年和2017年电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了考核,并形成了《2016年和2017年连续两年超电耗限额20%的公共建筑及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和《2017年超电耗限额20%的公共建筑及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为进一步做好超电耗限额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名单的产权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并加盖公章。逾期未反映的,视为无异议。

二、列入名单的产权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无异议,应当聘请能源审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审计依据《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技术通则》(DB11/T1007-2013)中的“简单审计”标准执行。列入名单的产权单位应于2018年11月20日前向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期为2017年度的《能源审计报告》。

三、需开展能源审计的公共建筑产权单位,若已被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列为能源审计名单的,可将审计期为2017年的《能源审计报告》提交至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必重复进行能源审计。

四、已完成能源审计的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依据《能源审计报告》加强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改造。及时制定节能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整改。符合相关要求项目可申请奖励资金,具体操作办法见《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12号)。

五、对于拒不开展能源审计或者不落实能源审计整改方案的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北京”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

附件:1.2016年和2017年连续两年超电耗限额20%的公共建筑及单位名单

     2.2017年超电耗限额20%的公共建筑及单位名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联系人:李鑫、邱伟国;联系电话:67786340)

  附件1.2016年和2017年连续两年超电耗限额20%的公共建筑及单位名单.xlsx

                  附件2.2017年超电耗限额20%的公共建筑及单位名单.xls